《商业信誉评价体系》团体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商业信誉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。
评价指标包括:
评价的基本要求,以及基础能力、竞争能力、信用体系、社会影响等四项一级指标;人员素质、产品质量、服务体系、经营能力、创新能力、发展潜力、信用制度、资信管理、合同信用管理、合同行为规范、合同履约状况、顾客满意度、员工满意度、公众美誉度、社会形象、社会责任等16项二级指标。
评价方法:
根据独立、公正、客观、专业的原则,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,以没有否决项时,按1000分指标进行评价,集中基础能力350分、竞争能力100分、信用体系300分、社会影响250分;再细分到二级指标的具体分值。
评分达到600分以上时进行评级,600分以下不能声称符合标准;对一级指标进行单独评价,每项一级指标的得分不应低于其总分60%,达到60%以上为该项情况良好,否则为不符合要求。
如有两项一级指标分值低于60%,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。
评分达到要求时,商业信誉的有关级别按星级描述: